荒漠与绿洲生态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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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荒漠与绿洲生态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前身为中国科学院绿洲生态与荒漠环境重点实验室,筹建于1998年。2011年经科技部论证批准,荒漠与绿洲生态国家重点实验室正式成立。实验室主要以水资源为主线,荒漠与绿洲生态系统为研究对象,重点开展荒漠生态系统稳定性及其保育,绿洲生态过程与可持续性,山地-绿洲-荒漠生态系统协同演化过程及区域地表过程模拟研究,贯彻基础理论与应用研究相结合、开创性研究与开发性研究相结合方针,逐步发展成为在干旱区绿洲生态学、荒漠环境学、干旱区地理学等领域能够代表国际学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科研基地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

二、管理体制

1.学术委员会:

它是实验室的学术决策机构和评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确定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制定研究基金指南,审定基金研究课题并决定资助经费额度,组织论文答辩及成果评价,审议实验室的年度研究工作报告和其他重大学术活动。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绿洲生态与荒漠环境及相关学科的造诣深、高水平科学家组成,同时也吸收学术上有创新、开拓的年轻学者参加,由13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三人,委员若干人。本所学者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由研究所聘任,委员由实验室聘任,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日常事务,秘书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实验室聘任。

2.实验室主任

实验室主任全权负责实验室的日常学术活动和行政管理工作,有责任创造良好的研究环境和实验条件,全面完成各类科研项目及人才培养计划,实验室另设副主任二~三人,协助主任管理实验室的日常事务。实验室主任由研究所聘任,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副主任由实验室主任聘任,实验室主任应每年向学术委员会和研究所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3.实验室下设专业研究组(团队)

研究组或团队是实验室的基层研究单位,其主要职责是编制年度研究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组织专职研究人员和客座研究人员按项目计划开展实验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管理并维持实验实施的正常运行,报告研究工作的进展和结果。

4.实验室设秘书组

实验室根据工作需要设科研秘书和行政秘书各一人。主要职责是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和科研项目管理,实验室简报、年报资料的整理和编制,实验室的科技档案和财产管理、材料供应、安全保卫等事项。

5.实验室依托单位

中国科学院新疆生态与地理研究所作为实验室的依托单位,相应成立实验室管理委员会,监督和支持主任工作,为保证实验室建设和运行创造必要条件。

三、经费管理

1.实验室的经费来源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研究所支持的科研事业费和实验室运行费;

(2)实验室向国家、科学院及有关部委申请的科研项目经费;

(3)实验室科研人员由其他渠道申请的专项研究经费;

(4)非资助课题采用本实验室的实验研究条件应收取的有关费用;

(5)实验室的实用型研究成果技术转让费;

(6)国际合作研究中对方提供的研究经费;

(7)国内外团体或个人的资助。

2.实验室实行课题经费独立核算,课题组长负责制。

3.实验室经费主要用于以下费用:

(1)与研究课题直接有关的科研费用。包括材料试剂费、低值易耗品购置费、专用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仪器设备使用费、测试费和协作加工费;

(2)学术交流费。包括参加和邀请的学术交流和考察调研的费用;

(3)客座研究人员和聘用人员的补差工资、津贴和住宿费;

(4)开放基金

(5)其他实验室运行费用

实验室基金课题结束后,经费余额纳入实验室基金。

4.国家下拨的科研事业费、实验室运行费和外单位采用本实验室的实验研究条件收取的实验室设备使用费、测试费等,除向研究所交纳管理费外,均用于实验室的日常费用,包括行政经费、仪器设备维护费等。

5.确因实验研究工作或发展需要,必须补充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和必须增建的小型基建项目,由实验室主任提出计划,经学术委员会审批后报研究所、中科院和国家申请临时补助。

四、实验室基金研究课题的开始、中止和结束

1.获本实验室资助或实验室专职研究人员承担的研究课题,在实验研究开始前应由项目申请人向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提交与项目申请书相符的研究大纲和研究计划。

2.如获资助的实验室基金研究项目在实验研究中与研究大纲有重大偏离而无正当理由时,实验室主任有权上报学术委员会中止该项目继续进行,收回原资助经费余额。

3.获实验室资助的研究项目在实验研究工作结束时,须将原始记录等全部科技档案交实验室存档,并向实验室递交研究工作报告和论文。论文答辩或成果鉴定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组织进行。研究论文如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在学术会议上宣读或报送有关部门,应注明“荒漠与绿洲生态国家重点实验室(State Key Laboratory of Desert and Oasis Ecology, Xinjiang institute of Ecology and Geography,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基金资助”。研究工作中用实验室资助经费购置、加工的设备和装置归实验室所有。

4.获资助课题取得的研究成果归本实验室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有。成果鉴定和报奖也由双方共同办理。如申请专利,应按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办理。技术转让费原则上双方共享,比例另行协商。

五、外籍和港、澳、台学者来实验室进行实验研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酌情办理。

六、本实验室是由固定的研究、技术和管理人员、流动的客座人员、博士后和研究生组成。固定人员实行考核聘任制,定期进行考核,据考核情况决定是否续聘。客座人员来实验室工作期间,实验室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客座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发放)。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硕士研究生由新疆生态与地理研究所招办负责公开招生,进实验室实行导师制,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七、本条例未尽事项,由实验室制定有关具体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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